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投小字第572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投小字第572號請求給付股利
事件之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規定聲請承審法官等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
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
,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
第423號、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及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8年度投小字第572號請求給付股
利事件,因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有該案裁定附卷可憑,而聲請
人係於事件終結後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亦有聲請
狀1紙在卷足參,是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
迴避,顯無實益,參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吳昆璋
法官陳盈呈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