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驀媗
相 對 人  金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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