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榮
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代 理 人  林森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建字第九十七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鳳簡字第313號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訴外人桂華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桂華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之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被告向訴外人桂華公司清
償,詎被告收到扣押命令後,以「因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遲延履約,難以順利如期完工,預估剩餘工程款抵扣
違約金、罰款後,已無剩餘」為由,向鈞院聲明異議,並經
本院通知原告,原告認該債權並非不存在,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等語。查訴外人桂華公司業就與被告間之「家區設施環境
總體營造工程」,業向被告提出給付工程款訴訟,並經本院
103年建字第97號案件受理在案,有該案起訴書、開庭通知
書在卷可佐,是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即訴外人桂華公司對被
告之工程款債權是否存在,即以本院103年建字第97號案件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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