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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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劉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約定,
就借款契約涉訟時,係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
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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