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6號
原 告 尹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