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6號
原   告 尹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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