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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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含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穆泓志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181、182、183、184、185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768、937、1064、1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有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所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穆泓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2
6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種類、數量及檢驗前、後之淨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附表一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6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毒品鑑定報告相關案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檢驗前淨重1.346公克、0.248公克,檢驗後淨重1.224公克、0.13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14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19公克,檢驗後淨重0.10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7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111年度安保字第755號)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檢驗前淨重0.075公克、0.343公克,檢驗後淨重0.062公克、0.21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268公克,檢驗後淨重0.25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1號(112年度毒保字第102號、112年度安保字第410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相關案號1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塑膠刮勺1支。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917號)2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111年度保管字第2493號)3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11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390號)4玻璃球吸食器3個、海洛因注射針筒4支、毒品分裝勺2支。112年度毒偵字第768號(112年度保管字第24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