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秦彥斌 被告優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一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