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邦
許哲源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邦、許哲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