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余思賢 被告 蔡南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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