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小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小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小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2月9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年2月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9月22日│106年4月17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19號│字第6087號│字第3288號│字第320號│││││││├───┬────┼──────────┼──────────┼──────────┼──────────┤│││││││││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342│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3月16日│107年4月17日│107年5月8日│├───┼────┼──────────┼──────────┼──────────┼──────────┤│││││││││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342│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判決│││號││││├────┼──────────┼──────────┼──────────┼──────────┤││判決│107年2月9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21日│107年6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1404號│第7525號│第8255號│第93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