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 黃安朝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上訴人 黃國昌黃和連 之承受訴訟人
黃仁昌 即黃和連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英黃世勳 之承受訴訟人
黃宥頤 即黃世勳之承受訴訟人
黃儀珊 即黃世勳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輝 即黃世勳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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