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聲請人 李連長 之遺產管理人 林夙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林怡廷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上訴人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緯耀 相對人 李連發 (即 李金生 之繼承人)即視同上訴人
李連成 (即李金生之繼承人)
李連春 (即李金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信輝 顏甘 李琴 李永和 李信定 陳照雄 住○○市○○區○○路00巷0號 李信男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謝慧珍
吳銘吉
李木隆 李木坤 李武義 李柳月變 (即 李海長 之承受訴訟人)
李海瑞
楊春美 李安三 楊昭明 余靜雯
余靜儀
何品彥 何昭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 何貴美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0號
何貴英
夏曉嵐
薛靜瑜
薛華中
李祈民 李祈信 李正偉
蔣美玲
李進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李順發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 薛明俊 薛耀庭 薛莊金菊 薛伯承 吳黃菊 余碧凰 (即 余武清 之承受訴訟人)
余建松 (即余武清之承受訴訟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上一人 李文忠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李興順 之遺產管理人 郭清寶 律師即視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 律師相對人 李金成 即視同上訴人
李張進金 余武順 上一人 余蘇富華 訴訟代理人相對人 馬秀英 即視同上訴人居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上
一人 李坤芳 住○○市○○○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相對人 黃俊榮 即視同上訴人
李蔡府 李姿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傳
張氏賢 相對人 王品驊 住○○市○○區○○路000○0號即追加被告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相對人 李健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即被上訴人
李健全 李健安 李佳蓉 李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0李金成分得位置中編號G之「1704(路)」之記載,應更正為「1712(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