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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