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張謝月娥
張素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晴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32年院字2500號解釋參照)。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系爭共有物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而予核定,惟原告未提出系爭共有物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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