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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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債權人 李美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駿鶴 即 林常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7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陳報借據老闆娘為債權人李美節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