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債權人 王乙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豪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兩
造和解書所示,雙方願各自負擔車損及醫療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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