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債權人 燕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語 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8,407元是否正確?(因與狀附債務
清償和解書和解金額新臺幣34,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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