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79號上訴人 賴芊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邊慧瑛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依法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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