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8號債權人 龔信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宇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債務人馬宇莉(住○○市○○區○○○路0000○0號16樓之4)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