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90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思蓉 律師
被   告  石蕾蕾 (原名 石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叁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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