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0號
原 告 許文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用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