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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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蔡明賢
代 理 人 胡軒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洪培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二、 陳明 訴訟代理人胡軒瑜與聲請人即原告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