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固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6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2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6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