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秩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壢秩字第22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0月22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93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陸條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9日凌晨1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9年10月9日凌晨1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有扣押
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6條。
三、扣案之強力膠6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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