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係
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342,575元(土地部分1,200,000元、房屋部分142,5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原告
僅繳納1,330元,尚欠13,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3,0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