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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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盛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度訴字第一0七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以
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廖政勝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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