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98年度偵字第4511號、99年度執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合計淨重貳點壹壹公克,純度百分之拾玖點陸參,純質淨重零點肆壹公克)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2包(淨重2.11公克,空包裝重1.7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民國98年10月0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701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持有、施用本件扣案上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8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提起公訴,同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6月,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
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2包(淨重2.11公克,純度百分之19點63,純質淨重0.4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8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7010號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詳98年度偵字第4511號卷第157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洵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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