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71,75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