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第295號原告 倉敷 麵包坊陳正蓮
陳正蓮被告 郭承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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