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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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吳思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1月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5月7日屆滿(107年5月6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01日
書記官李佳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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