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金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然其起訴狀上沒有記載被告的住、居所地址,而屬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為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