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債權人黃䕒伶債務人 吳青融吳竑縯
吳灯輝
一、債務人吳青融即吳竑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灯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向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人對聲請人為給付者,另一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