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陳達人 被告 丁秋文
丁榮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秋文、丁榮泰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達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許珮育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