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 李靆蔆 被告 陳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即以崇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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