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9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9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76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7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5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6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7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8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8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8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83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於民國110年1月7日變更為張義豐,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而張義豐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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