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欣洳
陳以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賴坤炳 於原告起訴(民國110年3月16日)前之110年1月12日已死亡,則原告起訴時並未合法列明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起訴程式應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原告應補正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