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綺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43、24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1、」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少訴字第3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