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吳茲瑩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明奇
吳明原 吳惠閔 被上訴人 吳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0年3月2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 爰依 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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