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7號
原 告 甘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被 告 張彩秀
張慈容
葉慈賢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雁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程序等問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