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7號
原   告  甘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被   告  張彩秀
       張慈容
       葉慈賢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雁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程序等問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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