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張石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