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伯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住臺中市○○區○○○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為小額
訴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規定,不適用合
意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