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枝蒲 即永大租車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之子 林育安 (已成年),前向聲請人租借機車,屆期未還,又林育安對債務人得請求扶養費,是以聲請人代位林育安對債務人請求扶養費之支付云云。查,扶養請求權係受扶養之人專屬一身之權利,不得由他債權人代位行使該權利,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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