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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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景惠 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與配偶 顏美玲 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需由債務人扶養,債務人配偶無工作收入,未成年之長子(民國86年次)現就讀高英工商三年級,有升高等教育之計畫,長女(88年次)及次女(92年次)分就讀國中與國小三年級。另債務人需與手足共同負擔罹癌母親 王美媛 之扶養費。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該公司檢送之債務人自102年8月任職起迄103年8月薪資單計算(含加給、津貼與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際可支配月收入為53400元,此有統聯汽車客運公司103年8月13日統人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證,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學生證影本、債務人103年9月19日、12月19日陳報狀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月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價值財產,故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是以債務人陳報長子扶養費,於長子成年後至自高等教育畢業前,仍屬合理。
㈢查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其與配偶及三名子女共五人
每月全家生活支出共約411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雖陳報因母親罹癌支出醫療費用,負擔孝親費
10000元,惟依據本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85號裁定理由揭示,仍以降為6100元為宜。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玉山商業銀行│142626│5.38%│26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0929│26.04%│1302│├──────────┼──────┼─────┼──────┤│甲○(台灣)商業銀行│275013│10.36%│51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2470│6.12%│30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43964│9.19%│459│├──────────┼──────┼─────┼──────┤│台灣土地銀行│284689│10.73%│537│├──────────┼──────┼─────┼──────┤│勞工保險局│104715│3.95%│197│├──────────┼──────┼─────┼──────┤│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749068│28.23%│1412│├──────────┼──────┼─────┼──────┤│債權總額│2,653,474│每期金額│5,000│├──────────┼──────┼─────┼──────┤│清償成數│約13.57%│清償總額│36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