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右聲請人對應沒收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賭資新台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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