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劉于溱 原名 劉秋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竹市○區○○路2段185號10樓之6
,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且
原告之訴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是本事件本院無管轄權。從
而,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依前述說明,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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