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3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31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訴訟代理人  韋賜餘
訴訟代理人  周柏樹
被   告  傅盈綺
被   告  傅雯婕
被   告  陳曉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3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傅雯婕、 陳承恩陳承葳 、陳曉鳳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傅裕成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周麗娟 、傅盈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
9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傅雯婕、陳承恩、陳承葳、
陳曉鳳在繼承被繼承人傅裕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周麗娟、傅盈
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943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
│新台幣30,943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民國9│
│9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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