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李駿献
上 訴 人 陳晴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慶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尚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