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36號
原 告 李文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許雪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