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及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及柒月,並於同年八月九日及九月四日分別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