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申○○原告戌○○
巷2弄原告亥○○
巷2弄原告酉○○
號原告宇○○
7號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 陳景新 律師人上列五原告共同複代理宙○○住新竹縣人被告子○○住台北縣
之1號住台北市
樓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巳○○住新竹市
33號身分證統被告午○○住新竹市
巷8弄身分證統被告乙○○住新竹市
號身分證統被告地○○○住新竹市
21號身分證統被告天○○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被告甲○○○住高雄市
2之4身分證統被告丙○○○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被告丁○○○住台北縣
5巷6身分證統被告己○○(即未○○之
住台中縣
2號二身分證統被告丑○○(即未○○之
住台中縣
巷10身分證統被告寅○○(即未○○之
住台中縣
六樓身分證統被告戊○○(即未○○之
住台中市
13樓身分證統被告 陳彭玉 葉即 辰○○之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辛00000000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壬00000000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庚00000000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 鄭陳桂英 即辰○○之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被告卯00000000
住新竹市身分證統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癸○○即辰○○之承理人住新竹縣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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